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中央明确,2023年至2027年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体到浙江,中央财政按照每村30万元安排补助资金,每年支持458个村。
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支持内容、分配因素与中央补助资金保持一致。各地要按照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的数量指标,认真选择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村作为扶持对象,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确保把这些村打造成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样板村,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怎么选择扶持对象?
《通知》明确,每年从26+4县中选择458个符合条件的村组织实施。
扶持村的选点条件除符合《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要求: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发展思路、工作规划、具体举措和实践基础,近年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有效;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发展意愿强烈、有广泛共识,具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资源、资产、区位、产业基础等条件。
2018年至2022年已经获得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村和年集体经营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一般不纳入此轮扶持范围。
如何加强扶持发展项目的统筹谋划?
原则上应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对每年纳入扶持范围的村,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坚持靶向发力、因村施策,坚决避免搞“大呼隆”、简单用财政兜底;结合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通知》提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开展抽查,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不定期通报到各县(市、区),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的绩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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